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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号铺面坐北朝南,现场门窗关闭,门锁完好。但是卷帘门内侧下沿散布有血迹和不清晰的淡淡血手印。卷帘门北侧的地面有甩落状的血迹和滴落状血迹,血迹方向内外不一。
经DNA检验,这些血迹均为杨鑫所留,说明其受伤后开关过卷帘门,或者手上粘附有他血液的人开过卷帘门。
外间小卖部物品摆放整齐,没有打斗痕迹和移动痕迹。通往里间的过道上有滴落状血迹,以及方向朝内、外的众多血鞋印。经过技术员张旭东和赵凯比对,均为杨鑫和杨梅所留。其中杨梅所留均鞋尖向外。
经DNA检验,这些血迹均属于杨鑫。说明杨鑫受伤后,在里间和外间之间多次往返走动;杨梅双脚粘上杨鑫血迹后,出去再没有回来过,符合她的叙述。
现场还有很多灰尘足迹,除几枚波浪形花纹的较为完整,其余大多花纹不清。波浪形花纹的鞋印,与杨鑫所有的鞋子比对,可排除为其所留。
根据这个鞋印的长宽,用多种公式相互验证,可得出鞋印的主人身高1米75左右,体重80公斤左右。这是整个现场,得到的最有价值的信息。此人极有可能是凶手。
里间既是卧室也是厨房,打斗痕迹不明显。东墙上开有一单扇内开窗户,关得严丝合缝,不漏一丝风。
窗户之下,靠东墙有一的长方形简易木桌,被当做厨台。桌面中间靠墙的部位摆放有一个电饭煲,一个电炒锅,北部有一发黑的铝盆和衣粘附有菜叶、肉沫的砧板,南部摞着的四个盘子和五只碗。
电饭煲内剩有四分之三的熟米饭,电炒锅内煮有排骨白菜汤。
厨台的西侧为一作为餐桌的方桌,桌面上有数滴滴落状血迹,经DNA检验为杨鑫所留。桌面上摆有一副碗筷,一个酒杯,一个白瓷盆,碗内有吃了几口的饭,酒杯内的酒见底,白瓷盆内有排骨白菜汤。
方桌的南侧和西侧各有一木凳。其中南侧木凳四脚朝天,凳子的面上和一只脚上有擦拭状的血迹和数枚血手印,经DNA检验血迹均为杨鑫所留,说明杨鑫受伤后搬动过此凳子。其南侧的地面上有一滩血泊,经DNA检验为死者所留,说明死者受伤后在此部位停留时间较长。
餐桌底下有一壶酒,已喝去三分之二。
餐桌北侧、靠北墙就是杨鑫的床,床和餐桌之间的地面上有大量滴落状血迹,血迹方向不明显,经DNA检验均为杨鑫所留,说明其在此部位停留较长时间,而且活动剧烈,几乎处于静止状态。
餐桌东南侧通往外间的通道上有一滩面积最大的血泊,就是杨梅受惊摔倒后左手撑到的那滩。它的周围也卫星似地分布着大小不一的片状血迹,南北两侧有细小的甩溅状血迹,这个地方最符合杨鑫损伤形成的原始地方。
房间南墙上有散在的条片状擦拭血迹,方向不一,左下、右下、横向均有,但是没有向上的,经DNA检验均为死者所留,说明死者受伤后在此有扶墙的动作。
杨鑫床上的被褥有大面积的浸透血迹,中部有表浅的擦拭血迹,说明杨鑫受伤后先用被褥擦拭过自身血迹,然后才在睡眠过程中捂盖被褥。
枕头内是棉絮,几乎已经被血浸染,说明杨鑫有大量的血流在了上面,难以估量。
床底下有一凳子,有两只脚折断,断端错位,说明受力较为明显。另外两只脚有模糊的血手印和擦拭状血迹,一侧凳面外沿上粘附有较浓厚的血迹和数根毛发。血迹和毛发均为杨鑫所留,说明凳子极有可能是作案工具,杨鑫也许还和犯罪嫌疑人抢夺过凳子。
现场提取的指纹和生物检材经比对,有部分符合与杨鑫经常饮酒的“上海滩”人员张三、李四、王二等人员所留。
房间内具体有没有什么东西丢失,杨梅说不清楚。但是整个房间和死者身上并无任何现金。
现场周围无视频监控设备。
尸体检验死者尸僵较强,尸斑浅淡,指压褪色,说明死者死亡时间在12小时以为,而且贫血。
全身皮肤和甲床苍白。肝脏、肾脏发白,脾脏皱缩,心腔内血液少量,左右颈动脉不充盈,说明死者失血过多,足以导致死亡。
头右后枕部、右后顶部有三个较长的钝性创口,创周挫伤较为明显,创腔深达颅骨,无挫灭组织,颅内也没有出血和脑挫裂伤等,说明作案工具体积较大而质地并不坚硬,可初步排除钢铁、砖石等作案工具。
创口的形态特征与一般的钝性创口并无特别不同,但是哆开不明显,皮肤稍稍向内蜷缩。
左右手背和前臂背侧、内侧有数处淤青,提示抵抗伤的可能。其余体表和体内各器官并未见异常。
口鼻无捂压痕迹,颈部无勒痕、扼痕,解剖颈部皮下组织未见出血,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胃空虚,十二指肠无食物成分,说明死亡时距最后一餐在4小时以上。但酒味扑鼻,说明死前大量饮酒。
尸检后的理化检验排除中毒死亡,但是血内酒精浓度达到了300mg/100ml,说明深度酒醉,已达到中毒状态。
因此,通过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死者死于大失血,并无异议。但是作案目的和作案过程,就令人头痛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