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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做抬棺者,而提特斯发现除了自己以外,还有几个也不是他们家里的人。提特斯感到这是莫尼卡在某个时间亲自选定的,但又不能确定。莫尼卡又怎么能够在死后选择抬棺者呢·提特斯怀疑莫尼卡留下了自杀遗言,但是她的家人没有出示给辩护方。
在审判前的听证会上,提特斯问起莫尼卡是否留有自杀遗书。莫尼卡的父亲说在家中的档案室里是有一封信。他说莫尼卡在死前大约一个月,把那封信交给了家族中的一名成员,在信中她指定了葬礼上的抬棺者,以及她的遗产继承人。她在信中还提到了自己的女儿:“我现在才明白生活是多么的不公平,大部分时间都是非常残酷的。请告诉我的女儿我很爱她们,我知道她们是不幸的。为此我很抱歉,我不可能再去照顾她们了。”
公诉人说莫尼卡的临终遗言并没有显示有关自杀的信息,因此,基于刑事证据,公诉人拒绝放弃审理此案。最终,将由陪审团来判定莫尼卡的死亡究竟是自杀还是谋杀。
在审判前的准备中,鲍尔·达恩的辩护组聘用了有20年刑事经验的私人调查员达乌·普来佛对案发现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枪中射出的子弹在穿过莫尼卡的身体后,又穿过灰泥板,最后弹在墙壁和木地板上。达乌·普来佛把2乘以4范围内的留在砖上的痕迹作了排列,然后把它们形成一条直线。这条线显示,三条线都是从底部发出的,实际上有大约一英尺进入床本身。
为了取得更详细的弹路测试结果,普来佛与尼尔森·威尔赤取得联系,后者曾经是新墨西哥州犯罪实验室的前任首席武器调查官。在尸检照片的检查中,威尔赤注意到在莫尼卡伤口附近以及伤口里面都有一种叫做“格雷克斯”的物质,这种白色缓冲物质会为枪弹提供保护,防止它们在高压射出后出现变形。在大约两英尺外,也就是公诉人所说的鲍尔持枪站立的地方,威尔赤把用布包好的胶状物放入枪管进行测试,结果“格雷克斯”覆盖了物体的外部。但实际上,在莫尼卡衣服外部的射入口处并没有发现这种粉末,而在衣服内部,前后都有大量的混有血迹的“格雷克斯”。而且,“格雷克斯”大部分都已进入伤口,在外面则没有。这一发现让威尔赤相信枪口不是在两英尺外,而是贴着莫尼卡的腹部射击的。
一名有着军旅生涯的外科专家及枪伤专家——马丁·弗可勒医生,也对尸检照片进行了分析。调查专家在莫尼卡身上发现了两处花瓣状印记,因此,在他们看来,这就是在两英尺外射击的证明。但弗可勒医生说如果枪击是在两英尺外的话,四个花瓣状印记都会清晰可见,而且会相互垂直,但是第二个花瓣状子弹印记在应该出现的地方并没有明显的勾勒出来。鲍尔的辩护专家关于枪是紧贴着莫尼卡腹部发射的说法得到了大家的支持。但是,辩护专家仍然需要证明鲍尔·达恩没有扣动扳机。
莫尼卡的家人坚持在开庭审理案件前,鲍尔必须被关在监狱里,不能保释。他也不能同他的女儿见面,同时还要解除他的警察职务。此时,鲍尔已经在监狱里呆了几个月了,除了等待审判的结果,他什么也不能做,而且还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因此,鲍尔暗自决定,如果他被判有罪的话,他宁愿自杀也不过那种非人的牢狱生活。
现场重塑
在法庭上,公诉人提出了关于鲍尔是在两英尺外射杀莫尼卡,并且当时他们两个都是站着的说法,辩护方则提出了一个与之完全不同的说法。在法庭上,鲍尔的辩护团还用床和墙重新模拟布置了莫尼卡的房间,打算再现当时的情景。
与此同时,尼尔森·威尔赤负责向陪审团演示,从砖墙开始,威尔赤分别在灰泥板,莫尼卡后背,伤口射入处,以及枪口等各方向作了演示,子弹经过的路线与公诉方的说法有明显出入。惟一能使那些路线连起来的就是辩护方所陈述的观点,即莫尼卡是坐在床上,同时把霰弹枪托靠在床上发射的,这与鲍尔前面的供词是一致的。
辩护方还用一个同莫尼卡体形相当的人体模型演示表明,莫尼卡只要前倾就能扣动扳机。演示结果表明枪是上下翻转过来的,而且是指向上方,这种情况证明了,实际上鲍尔不可能扣动扳机。尼尔森·威尔赤坚信鲍尔是清白无辜的,并向他的同行做了保证,他说如果在这个案子上他犯有错误的话,就再也不做此类工作了。鲍尔的第一任妻子和女友也在法庭上为鲍尔作证,证明他从来没有滥用家庭暴力的行为。
陪审团最终相信了辩护方的说法,并在几分钟内做出了裁决,宣布鲍尔无罪释放。
诉讼一方对案发现场的错误分析和判断,几乎导致鲍尔的下半生在监狱中度过。但是一份完整的刑事考证最终让他重获自由。鲍尔拥抱着他的女儿,离开了法庭。
虽然审判结束了,但是有一些问题依然存在,那就是莫尼卡为什么会自杀?许多人认为她不能承受鲍尔的移情别恋,但事实上,莫尼卡自己也不忠实。因为医疗纪录显示在他们的婚姻生活中,莫尼卡曾经有过堕胎纪录,可鲍尔已做了输精管切除手术。案件发生之前,莫尼卡身上的伤痕究竟是怎么造成的至今仍然是个谜,而且她留下的遗书引出了更多的问题。
被宣告无罪之后,鲍尔·达恩并没有继续回警察局工作,而是在一家燃料公司做了一名领班。他说这一案件改变了他一直坚信的理念,作为一名警察,他过去认为关在监狱里的人都是犯人,但是现在他明白了,有时候法律也会出错。
知识链接: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证明价值。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